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89號原 告 陳柏圻 被 告 玄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威麟 被 告 昱嘉通信行 法定代理人 陳振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