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898號原 告 知己國際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93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