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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1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黃珮如

原告
郭建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費斯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萬參仟貳佰肆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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