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9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41號原 告 林祐正 林翔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點星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林祐正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1,743元,原告林翔彬部分為93,041元,因其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係屬數訴,應各別徵收裁判費,故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