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94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41號
- 原告
- 林祐正
林翔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點星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林祐正部分為新臺幣(下同)41,743元,原告林翔彬部分為93,041元,因其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係屬數訴,應各別徵收裁判費,故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