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9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64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樂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彰玲
- 被告
- 城邦網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家昌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城邦網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蔡家昌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810 元(計算式:未付租金及違約金137,244 元+影印機殘值47,566元=184,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