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964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城邦網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蔡家昌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城邦網路資訊科技有限公司、蔡家昌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810 元(計算式:未付租金及違約金137,244 元+影印機殘值47,566元=184,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