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良計程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毓均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其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3萬910元部分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33萬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