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字第39號 原 告 洪浩竣 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 邱任晟律師 被 告 杉朋娛樂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孟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八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