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杉朋娛樂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孟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浩竣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9月23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一、原審判決廢棄。二、上訴人無需給付被上訴人『世界都是我的菜』節目主持酬勞新臺幣(下同)3萬6,000元。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演藝經紀合約仍存在。」,而觀原判決主文為:「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演藝經紀合約關係自107年4月13日起不存在。二、被告應給付原告8萬7,000元,及其中4萬2,000元自107年5月26日起,暨其中4萬5,000元自107年8月1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68萬6,000元【計算式:165萬元+3萬6,000元=168萬6,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59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00元後, 尚應補繳2萬5,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