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訴字第41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字第41號
- 上 訴 人
- 慈恩園寶塔諴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鄭聰江
- 上 訴 人
- 洪運濤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
-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404元,應徵
-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