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字第41號上 訴 人 群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慈恩園寶塔諴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4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