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訴字第41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訴字第41號
- 上 訴 人
- 群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東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慈恩園寶塔諴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排除侵害等
-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404
-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