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金小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北金小字第92號 原 告 王育宏 訴訟代理人 廖乙蓉 被 告 羅敬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7 年3月2日以106年度附民字第525號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叁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被告羅敬平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4月間向原告誆稱可共同購買股票獲利,原告遂投資購買6494九齊股份有限公司、4193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1000股,並與和暉資訊有限公司簽有投資協議書,原告於105年4月12日匯入新臺幣(下同)2萬3,000元,後因換約及變更名目為借貸之事宜,原告另與耘昇平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協議書,約定原告將2萬3,000元匯入被告所指定之銀行帳戶,借貸期間為自105年4月20日起至105年7月21日止,約定投資金額為10%即預期取回之利息,詎被告自105年7月起 未依約返還金額,計本金2萬3,000元、利息2,300元,原告始 知受騙,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刑事庭判處罪刑。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5,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和暉資訊有限公司、耘昇平有限公司協議書及被告收受和暉資訊有限公司投資款之收款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27至36頁),並有本院 105年度金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可稽(其中原告部分見上開 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1013-1)。 ㈡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原告因受被告詐欺而交付被告2萬3,000元,原告受有2萬3,000元之損害,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3,000元,為有理由。 ㈢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約定投資金額10%之利息2,300元部分,由於原告係因受被告之詐欺,而交付被告2萬3,000元,原告受有2萬3,000元之損害,然投資金額10%之利息2,300元部分,乃被告詐欺之方法,尚非原告受有之損害而得請求被告賠償,故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萬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0月18日(106年度附民字第525 號卷宗第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免假執行之宣告。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第一審裁判費,亦無其他訴訟費用額,確定訴訟費用額為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翁挺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