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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金簡字第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郭麗萍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國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建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2,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金簡字第60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