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他字第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他字第62號
- 原告
- 賀姿宜
- 原告
- 陳伊俐
- 原告
- 共 同訴 訟
- 代理人
- 林耿鋕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萬寶國際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俊亮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他字第62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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