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小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趙子榮

  • 當事人
    郭哲超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100號原   告 郭哲超 被   告 安杰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新北市新莊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書記官 劉曉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小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