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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小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33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鄭炳桂
相對人
即被告
軒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小煇
訴訟代理人
黃美坤
相對人
即被告
豐隆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令明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許峻鳴律師

      劉金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 1日之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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