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小字第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97號
- 原告
- 李芸僾
- 被告
- 詠語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詠語創業國際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詠語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小額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