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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小字第9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小字第97號

原告
李芸僾
被告
詠語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所為之小額民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詠語創業國際有限公司」

記載,應更正為「詠語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小額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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