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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2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21號

原告
顏晨旭
被告
捷新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震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118 元,應繳納裁判費1,99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以108 年度北補字第1249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為證,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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