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24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24號

被告
賢富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勝富

上列被告與原告曾勇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佰參拾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曾勇智對被告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本院暫免向原告徵收該事件應繳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又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1,800元,該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660元,應由被告負擔,扣除原告起訴已繳830元,原告先前暫免訴訟費用之裁判費830元,本院應向負擔該費用之被告徵收之。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