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勞簡字第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26號
- 上訴人
- 萬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玉達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