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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補字第1273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1273號

聲請人
天禾傳媒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州
代理人
楊馥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巧綸間聲請給付違約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及補正代理人楊馥瑄之委任狀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為同法第69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聲請費1,000 元,且未提出代理人楊馥瑄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臺北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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