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調字第2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218號
- 聲請人
- 穩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童瀚毅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陳靜蘋等間聲請履行工程合建契約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有法定代理人者,其書狀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且經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為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款及第117 條前段所明定。又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為同法第69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其聲請狀未記載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而聲請人係由其代理人童瀚毅聲請調解,但未提出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以107 年度北司補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7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詎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