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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1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1147號

原告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田
訴訟代理人
鄭啟豪
被告
食在安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守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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