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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7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1760號
原   告
長樂國貿商行
法定代理人
趙英鳳
被   告
鮮味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佳霖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176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 月28日下午4 時18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210元,及自民國108 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3,21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7 年10月4 日至108 年1 月7 日接受原告之出貨,但拒不給付貨款,尚欠新台幣63,210元等情已提出寄售契約及出貨單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另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利息部分,因原告自承支付命令無法送達,不可採取,應改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未准之利息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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