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1760號
-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108年度北小字第1760號
- 原 告
- 長樂國貿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趙英鳳
- 被 告
- 鮮味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佳霖
-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176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 月28日下午4 時18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210元,及自民國108 年4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63,21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7 年10月4 日至108 年1 月7 日接受原告之出貨,但拒不給付貨款,尚欠新台幣63,210元等情已提出寄售契約及出貨單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另原告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利息部分,因原告自承支付命令無法送達,不可採取,應改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並駁回未准之利息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原告當庭捨棄上訴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