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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26號

給付契約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26號

原告
緻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力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平安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契約尾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6 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 萬元,應繳上訴之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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