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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266號

返還補習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26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浣青

上列上訴人黃浣青與被上訴人菁英雲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菁英國際語文短期補習班公館分班間返還補習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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