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407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2407號
- 原告
-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譚秋英
- 訴訟代理人
- 彭國同
- 被告
- 海鱻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順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2407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8 日上午10時16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陳敦序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9,826元,及自民國108 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9,826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兩造簽有保全服務契約,但被告違約,共積欠八個月服務費新台幣21,000元,應付依契約第22條之費用新台幣10,500元,拆除費新台幣6,000 元,線材費新台幣20,826元,跳票之票款新台幣31,500元等情,已經原告提出服務契約,線材費、精算表、支票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