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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407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詹駿鴻詹駿鴻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2407號

原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彭國同
被告
海鱻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順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2407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8 日上午10時16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陳敦序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9,826元,及自民國108 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9,826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原告主張兩造簽有保全服務契約,但被告違約,共積欠八個月服務費新台幣21,000元,應付依契約第22條之費用新台幣10,500元,拆除費新台幣6,000 元,線材費新台幣20,826元,跳票之票款新台幣31,500元等情,已經原告提出服務契約,線材費、精算表、支票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並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朗讀主文: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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