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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124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124號

原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許國賢
訴訟代理人
彭國同
被告
承毅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旭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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