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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599號

返還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詹駿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5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珍圭

      劉威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譜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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