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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171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米高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淑娟
被告
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米高美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米高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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