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171號
- 原告
- 米高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傅淑娟
- 被告
- 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國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米高美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米高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