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3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378號
- 上訴人
- 林青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英文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北小字第四三七八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37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英文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北小字第四三七八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