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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53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鳳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4531號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告
廣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宇
被告
林裕盛
兼   上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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