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570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4570號
- 原告
- 統領名廈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珀璇
- 被告
- 凌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新烝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457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8日上午9 時48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4,620元,及其中新台幣91,200元自民國108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94,62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為原告住戶,自106 年12月25日起積欠十九個月管理費等情,已經原告提出地籍謄本、收費狀況表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除違約金部分之起息日應予酌減外,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駁回其他請求。
二、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