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建簡字第3號
- 原 告
- 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姜威
- 訴訟代理人
- 李奕伽
- 被 告
- 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竹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月16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依限繳納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