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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77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郭麗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77號

聲請人
紐約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文敏
相對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張澤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所為之裁定,依聲請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張澤維」記載,應更正為「張澤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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