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192號
- 聲請人
- 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適旭
- 相對人
- 陳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亦有規定。惟所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前收到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959號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民事裁定後,依法具狀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法院停止執行,然兩造間目前並無任何執行事件存在之紀錄,有本院臺北簡易庭紀錄科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自與上開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請求即不能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