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字第2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239號
- 聲請人
- 李昆育
- 相對人
- 宏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森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86% ,餘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聲請人所支出的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但未經本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匯款申請書,聲請本院裁定確定之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其反面解釋,倘於判決中對於訴訟費用額已裁判並已確定者,即不得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北簡字第2006號判決確定在案,並依職權於該判決主文第3 項諭知訴訟費用100,000 元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86/100,餘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該事件之訴訟費用額既經判決確定,自無再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