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字第76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76號

聲請人
楊金順
代理人
巫家佑律師
相對人
洪瑋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壹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二、經查,聲請人楊金順與相對人洪瑋琦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北簡字第7593號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5,400 元由聲請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5,400 元由聲請人負擔。經聲請人提起上訴,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62號判決(下稱第二審判決)判決命第一、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本訴部分,由相對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反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8,100 元(計算式如附表),爰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相對人繳納 │├──────┼───────┼───────────┤│第一審反訴裁│5,400元 │聲請人繳納 ││判費 │ │ │├──────┼───────┼───────────┤│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聲請人繳納 │├──────┼───────┴───────────┤│說 明│本件相對人應負擔第一、第二審訴訟費用關││ │於本訴部分即8,100 元(計算式:5,400 元││ │+8,100 元-5,400 元=8,100 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聲字第76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