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6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6號

原告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碧蓮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光禾律師
被告
御香素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美美
被告
樓文豪
訴訟代理人
郭富明律師
複代理人
林泓毅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律師
複代理人
許邦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所為之簡易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民事判決主文欄第一行「被告應給付原告……」,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同欄第四行「……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簡易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