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2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樓文豪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6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