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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吳若萍

  • 當事人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禾豐鑫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544號原   告 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元 訴訟代理人 王瀚鋒 被   告 禾豐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濬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其向被告承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2 樓編號JN1F0050號櫃位之保證金新臺幣75萬元等語。是以,本件為兩造間因上開櫃位之租賃契約爭議而生之訴訟,可以認定,而兩造就此業以書面約定合意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簽訂之薇閣大直館商場廠商櫃位進駐合約書第10條附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鄭祖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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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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