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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5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058號
- 原告
-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榮賢
- 訴訟代理人
- 王承紘
- 訴訟代理人
- 林淑惠
- 被告
- 泰科生物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昭雄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05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 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通 譯 楊景雄朗讀案由。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78,359 元,及自民國108 年1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4,08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78,359 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一、被告於民國107 年4 月與原告簽立付款協議書,同意代久銘企業有限公司(已另與原告就本件金額成立調解,但原告並未拋棄對被告之請求)給付107 年1 月到3 月及以後之相關貨款,但並未依協議給付,本院依兩造間之付款協議書(本院卷第15頁)認原告之主張有理由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