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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090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羅富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908號

原告
黃冠傑
被告
京典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洪綉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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