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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1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黃珮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110號

原告
普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武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肆拾伍萬捌仟肆佰陸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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