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32號
- 原告
- 對場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勝雄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蔡秉叡律師
李玟旬律師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奕臻核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肆仟肆
佰元,應繳裁判費肆仟陸佰參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肆仟壹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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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