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蔡玉雪

  • 當事人
    對場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32號原   告 對場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雄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蔡秉叡律師 李玟旬律師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奕臻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肆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肆仟陸佰參拾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肆仟壹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陳黎諭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