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32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陳奕臻
- 訴訟代理人
- 王慶冲
高奕驤律師
劉佳香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對場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陸仟捌佰柒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