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378號
- 原告
- 豐華傢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秉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萬0,129元,應繳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