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64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647號
- 原告
- 天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大峰
- 被告
- 飛斯特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運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