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7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790號
- 原告
- 多多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蘭
- 被告
- 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街○○號八樓,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