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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790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790號

原告
多多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蘭
被告
才高八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為私法人,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街○○號八樓,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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