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65號
- 上訴人
- 巨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月鳳
- 被上訴人
- 景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一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七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