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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369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陳家淳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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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蘇柏原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複代理人
張秉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揪趣米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4,000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9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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